详细内容

律师说法| 醉酒危险驾驶违法犯罪相关问题解读

时间:2024-02-06     【转载】

  近年来,一件件因酒驾醉驾造成的交通事故触目惊心。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,依法惩治醉酒危险驾驶违法犯罪,去年12月18日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司法部联合发布《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意见),北京天驰君泰(长春)律师事务所的曲敏律师现就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解读。

  1、什么情况下会被追究醉酒驾驶刑事罪责?

  意见第4条第一款规定: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,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,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/100毫升以上的,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和本意见的规定决定是否立案。对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不认为是犯罪的,不予立案。第13条规定:对犯罪情节轻微并移送起诉的醉驾案件,检察院可以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驾驶的动机和目的、醉酒程度、机动车类型、道路情况、行驶时间、速度、距离以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,作出相对不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处理结果。也就是说: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/100毫升这个数值,有可能不会被立案或者立案不被起诉、立案起诉但免刑。

  2、醉驾符合“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”的情况,可不作为犯罪处理,不立案,如何来认定“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”呢?

  意见第12条规定: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且不具有本意见第十条规定情形的,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、危害不大,依照刑法第十三条、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:(一)血液酒精含量不满150毫克/100毫升的;(二)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驾驶机动车,且不构成紧急避险的;(三)在居民小区、停车场等场所因挪车、停车入位等短距离驾驶机动车的;(四)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、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接替驾驶停放机动车的,或者为了交由他人驾驶,自居民小区、停车场等场所短距离驶出的;(五)其他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。

  醉酒后出于急救伤病人员等紧急情况,不得已驾驶机动车,构成紧急避险的,依照刑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理。这五种情形,考虑了实际生活中的特殊问题,比如紧急救助、封闭场所内的短距离驾驶、封闭场所外特别原因短距离驾驶等。不追责的情形更具人情化,但需要注意,就是不能有从重处罚情形,否则符合上述5种情形也会追究刑事责任。

  3、醉驾被从重处罚的情形有哪些?

  意见第10条规定: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,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,从重处理:(一)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;(二)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;(三)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;(四)严重超员、超载、超速驾驶的;(五)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;(六)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;(七)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;(八)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;(九)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;(十)运输危险化学品、危险货物的;(十一)逃避、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;(十二)实施威胁、打击报复、引诱、贿买证人、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、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;(十三)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;(十四)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;(十五)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。以上是15种从重处罚的情形,如果醉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,还会视情况选择重罪处理。

  4、什么情况下不能对醉酒驾驶适用缓刑?

  根据意见第14条规定,一般不适用缓刑的情形有如下10种:(一)造成交通事故致他人轻微伤或者轻伤,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;(二)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,未赔偿损失的;(三)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;(四)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;(五)血液酒精含量超过180毫克/100毫升的;(六)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;(七)采取暴力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检查,或者实施妨害司法行为的;(八)五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;(九)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;(十)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。这十种情形,突出了对发生实际损害后果、醉驾行为危险性大以及行为人主观恶性大等案件的从严处理,避免有的犯罪嫌疑人或行为人心存侥幸。

  5、如何认定醉酒驾驶罪中所指的道路?

  意见第5条规定:醉驾案件中“道路”“机动车”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“道路”“机动车”的规定。对机关、企事业单位、厂矿、校园、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“道路”,应当以其是否具有“公共性”,是否“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”作为判断标准。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、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,可以不认定为“道路”。”从规定来看:道路的特点是有“公共性”和“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”的特点,小区、停车场及单位内的路段也很有可能被认定为“道路”。

  春节马上就要到了,假期里亲朋团聚,阖家欢乐各种聚会免不了喝酒助兴,在这里请您牢记,开车莫喝酒,酒后莫开车。

000.jpg



快速链接

Copyright 2014-2025    All rights reserved

联系我们

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总部基地二期C5栋

业务咨询:0431-88883750

seo seo